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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动物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18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动物的管理,保障动物实验研究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及生物安全,切实维护实验环境和实验动物福利,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 号)、《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号公告)和《湖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鄂科技发财〔2006〕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学院执行国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动物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动管办),是学院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领导机构,由分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学系(中心)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规划和指导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学院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决策和审批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协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相关工作;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当年工作并提出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六条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是学院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日常事务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按照实验动物许可证的要求开展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有关工作;

(二)负责学院教学、科研等实验动物的采购、饲育、供应、运输等工作;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院内外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等有偿服务,设施设备等开放共享;

(四)负责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根据相关学科使用实验动物发展的需要向院动管委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章实验动物的采购、饲育与供应

第七条学院实验动物原则上由院实验动物中心负责统一采购、饲育与供应,教学、科研单位如需使用实验动物,应提前向院实验动物中心提出申请;有特殊要求的科研实验动物,经院实验动物中心审核同意,也可自行采购。

第八条统一采购和自行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不允许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实验动物。

第九条实验动物必须根据来源、品种或品系、质量等级和实验目的的不同,分开饲养。

第十条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饮用水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实验动物饲育环境设施及仪器设备等物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第十二条应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进行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

第四章实验动物的使用

第十三条进行动物实验前,应明确该实验的意义,证明实验的必要性,坚决避免没有科研教学意义的动物实验。在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优化动物实验设计,科学、合理、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遵循“3R”(即“减少、代替和优化”)原则,尽可能用别的方法或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等方法。

第十四条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原则上应当到院实验动物中心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如确有教学或科研工作的特殊需求,必须由相关单位和个人向院动管办提出申请,经审批许可后,方可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限内进行饲养和实验。

第十五条进行动物实验时,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入动物实验室或相关设施,实验人员应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与实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动物实验室。

第十六条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应饲养在特殊的设施内,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级和相关规定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从事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研究、饲育和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照《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或需使用野生动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实验动物的防疫

第十九条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条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实验动物患病死亡时,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二条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我院从事动物实验及其相关研究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动物相关设施及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

(三)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身体检查,及时调整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我院从事动物实验及相关研究的工作人员,须经过实验动物专业培训并取得《湖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五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善待实验动物,不得戏弄、虐待或随意处死实验动物,应尽量防止和缓解实验时所致的动物疼痛和不适。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院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人员对学院从事实验动物饲育与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其终止动物实验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处理。多次(3次及以上)违反规定或未按要求执行整改者,不得申报下一年度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科研课题和奖项。造成安全事故的,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报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以及利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和实验,应当将应用合格实验动物和使用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实验环境设施内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科研项目不得鉴定、评奖。

第二十九条鼓励全院师生员工共同监督实验动物饲育与应用工作,并向院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举报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院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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