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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动物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  浏览次数:

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动物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3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 《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科研基地、平台中心及办公场所等。

第四条 学院为实验室安全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全院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共同创建安全、绿色、和谐的实验室。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学院、学系(中心)和实验室具体负责人三级责任体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学院实验室安全

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学系(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监督;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学系(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学系(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系(中心) 的专业、学科特点, 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三)对学系(中心)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四)定期组织开展本学系(中心)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定期组织本学系(中心) 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六条 各学系(中心)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学系(中心)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学系(中心)应根据各自特点,明确本单位各实验室房间的安全卫生责任人。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每间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责任人。负责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学生、教师、实验员和外访人员的安全准入、安全检查、安全培训、隐患整改与应急演练工作; 落实本实验室主要涉及化学、生物危害的防止与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二)负责本实验室规章制度、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制度的落实。安排并督促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和定期校验。

(三)督促并落实本实验室的一般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规范储存和使用,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四)督促实验课程老师在实验开始前对本课程可能涉及的安全知识的讲解,对学生的规范操作和一般事故的预防处理办法的演示,并密切关注学生实验情况。督促并落实实验指导教师有在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的能力。

(五)组织、督促各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人定期对本实验室安全问题进行自查与整改。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

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单位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

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

各实验室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使用和管理, 严格落实申购审批制度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要求。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做好详细记录,严禁私自购买和违规处置。

第十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 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 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4 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19489-2004)和《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鄂政发 [1993]79 号)要求执行。生物废弃物处理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生物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撤销应由各实验室向国资设备处提交申请,内容包括实验目的、拟从事的实验活动和所用到的微生物或动物种类、与之配套的实验室结构与设施、师资队伍情况、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废物处理办法等,

学校审核批准后,根据国家对不同级别生物实验室的要求,必要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环境安全。

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 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量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 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农国资 [2006]78号)。

特种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注册登记、定期检测、状态变更、报废处置、租赁等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须取得相应资格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使用未经检验的、未办理注册登记和使用登记证的、已报废的、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十三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

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 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四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

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

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按规定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安全防护。

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操作, 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 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

依据《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对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暂存、委托转运。严禁自行处置。

第十七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各学系(中心)应当有年度培训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学系(中心)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培训档案完整。

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利用“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系统”培训、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专门的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宣传海报、安全预案的演练等。鼓励各单位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活动。

凡在本学系(中心)进行试验活动的所有人员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各单位特别要加强新生、新入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安全培训。学院从事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九条 各学系(中心)可根据专业特点,要求实验、实践指导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践环节中存在安全风险点与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实践过程中实验室安全的指导。

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应参加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也可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建立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准入标准不能低于学校的标准。参加并通过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将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纳入新生入学、新教工培训项目,是新生入学、新教工入职的必经程序。学

院的实验室准入考试年度办法与通过标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制定并发布。本科生未通过不得进入选课环节。研究生未通过不得进入开题环节。新教工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考试。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院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性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学系(中心)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学系(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卫生督查员有督促指导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的权利,可以依照《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动物医学院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查工作条例》对整改不力的, 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行使封门权。实验室安全卫生督查员应积极参与我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反馈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协助督导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访, 及时查找实验室安全隐患,必要时上报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的学系(中心)应积极主动配合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

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在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的安全隐患,检查组需上传相应隐患至实验室安全管理平台,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各实验室应有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超出整改时间未整改到位的、实验室安全督查员认为达不到实验室安全条件的实验室,一经认定,实验室负责人将暂停所有科研项目的申报,已有科研项目暂停经费的使用,直至整改完成。必要时可退回所承担的科研项目。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学系(中心)应根据《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动物医学院消防应急处置预案》的整体要求和学系(中心)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

第二十九条 对学院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违法违规等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学院举报。

第三十条 学院接到有关安全事项的举报后,及时予以登记,并根据职责范围进行办理。属于学院职责范围内的,及时核查处理;需由上级部门处理的及时进行汇报,由学院联合其他部门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电话和邮箱举报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举报事项的过程中,需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学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事项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举报电话、邮箱:

电话:027-87282091

邮箱:Myoffice@hzau.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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