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动物医学院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6年5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加强学院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火灾、爆炸、丢失、被盗等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实验室正常运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6年)》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验室危险源特点和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爆炸品的具体管理事项,应同时执行相应的国家管制规定和公安机关管理要求。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动物医学院所属实验室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领取、使用、运输及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安全事故。
主要包括以下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1.剧毒化学品;
2.易制毒化学品;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爆炸品及其他依法实行特殊管制的危险化学品。
具体管制属性应依据现行国家有关目录、化学品危险特性及相关管理规定确定。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应另行执行相应药品管理规定和专项应急处置要求。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快速响应、分类处置”的原则。发生事故时,应优先保障人员生命安全,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事故规模及现场环境采取相应措施,严禁未经培训或不具备相应防护条件的人员盲目施救、擅自开展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或事故现场清理。
第二章 主要风险分析
学院实验室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主要存在以下安全风险:
1.中毒风险。剧毒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可能通过吸入、皮肤接触、眼部接触或误食等途径进入人体,引起急性中毒、器官损伤,严重时危及生命。
2.火灾及爆炸风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爆炸品及其他具有易燃、强氧化性或不稳定性的危险化学品,在受热、撞击、摩擦、接触禁忌物质或操作不当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燃烧、爆炸等事故。
3.化学灼伤风险。部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具有强腐蚀性或刺激性,直接接触皮肤、眼睛或呼吸道时,可能造成化学灼伤和组织损伤。
4.泄漏及环境污染风险。因试剂包装破损、容器倾倒、储存不当或实验操作失误等原因,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人员暴露、环境污染及其他次生事故。
5.丢失、被盗及非法流失风险。因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储存设施损坏、领用登记不规范或其他原因,可能发生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非法流失,造成公共安全风险。
6.危险废物处置风险。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及其废液、废弃物在收集、暂存、转移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因容器破损、混合禁忌物质或处置不当引发中毒、火灾、爆炸及环境污染。
第三章 应急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学院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及时掌握事故发展情况,组织开展人员疏散、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配合学校及公安、消防、医疗、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事故处置。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实施实验室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日常风险排查;
2.组织实验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3.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人员疏散、现场警戒和事故信息报告;
4.向专业救援人员提供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危险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说明书;
5.配合开展事故调查、隐患整改和实验室恢复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员
负责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检查、储存设施检查、台账核对及应急物资管理。事故发生后,协助实验室负责人组织人员疏散、清点人数、设置警戒区域并开展事故报告。
第八条 实验人员
实验人员应熟悉所使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要求。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相关实验操作,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根据现场危险情况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和人员撤离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九条 一般应急处置程序
发现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泄漏、容器破损、异常反应、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1.停止实验。立即停止相关实验操作。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停止加热、搅拌等可能导致事故扩大的操作,必要时从安全位置切断相关设备电源。
2.人员疏散。迅速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涉及有毒气体、火灾或爆炸危险时,应根据现场情况扩大警戒范围,及时疏散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人员。
3.现场警戒。在安全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对存在持续泄漏、燃烧、爆炸或其他危险的区域,应保持封闭和警戒。
4.事故报告。第一时间向实验室负责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人员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泄漏等情况时,应立即拨打119、120等紧急救援电话。
5.专业处置。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及事故规模,由具备相应防护条件和应急处置能力的人员实施初期控制。超出实验室处置能力的,应立即撤离并请求专业救援。
6.防止次生事故。严禁擅自混合、转移、倾倒泄漏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未查明化学品性质及相容性的情况下采用中和、冲洗或其他可能引发危险反应的处置方式。
第十条 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
发生剧毒化学品容器破损、泄漏或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的事故时:
1.立即停止实验,迅速组织现场人员撤离,避免直接接触泄漏物或吸入有毒蒸气、粉尘。
2.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泄漏范围和现场条件,对事故区域实施隔离和警戒。
3.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大量泄漏、人员中毒或无法控制的情况时,应立即拨打119、120。
4.严禁未经培训或未配备适宜个人防护装备的人员进入泄漏区域,不得安排普通实验人员冒险实施堵漏、收集和清理。
5.在具备安全操作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关闭受影响区域通风设备或启动专用排风设施等措施,具体应根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实验室通风系统设计及现场风险确定,避免污染物向其他区域扩散。
6.对泄漏物的收集、吸附、洗消和后续处置,应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由具备相应能力和防护条件的人员实施。
7.泄漏物及被污染的吸附材料、实验器具和防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分类收集,不得擅自倾倒或作为普通垃圾处理。
8.事故处置结束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污染物残留检测和现场安全评估,确认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后方可恢复实验活动。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泄漏事故
发生易制毒化学品泄漏时,应根据具体化学品的腐蚀性、易燃性、毒性及其他危险特性分类处置。
1.立即停止相关实验操作,迅速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泄漏区域。
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关闭可能导致泄漏扩大或引发危险反应的设备。
3.对具有易燃性的化学品,应及时隔离火源、热源,严禁在危险区域操作可能产生火花的普通电气设备。
4.对具有腐蚀性或毒性的化学品,应避免直接接触泄漏物及吸入有害蒸气。
5.对泄漏范围较小、危险特性明确、无持续扩散风险且现场具备必要防护条件的事故,可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相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实验室操作规程进行初期处置。
6.对泄漏量较大、化学品性质不明、存在人员暴露风险或超出实验室处置能力的情况,应立即撤离并请求专业救援。
7.泄漏物及受污染的材料应分类收集,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后续处置,并如实记录相关化学品的损耗及流向。
第十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爆炸品事故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爆炸品发生容器破损、异常升温、剧烈反应、冒烟、起火或疑似爆炸危险时:
1.立即停止实验,迅速组织现场人员撤离,设置警戒区域。
2.严禁对异常化学品进行敲击、摩擦、搬运、加热或擅自开封检查。
3.在确保安全且不需要进入危险区域的情况下,可从安全位置停止相关设备运行,切断可能导致事故扩大的外部能源。
4.立即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拨打119,说明化学品名称、数量、事故地点、现场异常情况及有无人员受伤。
5.对发生异常反应或疑似存在爆炸危险的化学品,不得擅自采用加水、降温、稀释、中和等方式处理。
6.对已经出现火灾、爆炸或持续异常反应的情况,应立即扩大警戒范围,防止人员靠近或再次进入事故现场。
7.现场灭火、冷却、转移及其他危险处置工作应由专业救援人员依据化学品危险特性和现场条件实施。
8.事故处置结束后,应保持现场警戒,未经专业人员确认安全,不得擅自清理残留物、移动受损容器或恢复实验活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
发生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火灾时:
1.立即停止实验,组织现场人员迅速撤离,并拨打119。
2.报警时应准确说明事故地点、着火物质名称、危险化学品种类、储存数量、火势大小及有无人员被困等情况。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从安全位置切断可能导致火势扩大的电源和相关设备能源供应。
4.对火势较小、未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爆炸品,且现场具备安全扑救条件的初起火灾,可由经过消防培训的人员使用适宜的灭火器材进行处置。
5.灭火剂的选择应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对于遇水反应、遇水可能产生易燃气体或其他危险反应的化学品,严禁盲目使用水扑救。
6.当火势波及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或存在爆炸、有毒烟气扩散等风险时,应立即扩大警戒范围,严禁实验人员靠近扑救。
7.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提供化学品清单、储存位置、危险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说明书,并配合开展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十四条 人员中毒及化学灼伤事故
1.吸入中毒
发现人员出现头晕、恶心、呼吸困难、意识障碍等疑似中毒症状时,应立即拨打120。在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将伤员转移至空气新鲜的安全区域。
严禁未配备适宜呼吸防护装备的人员进入有毒气体泄漏区域施救。对无反应且无正常呼吸的伤员,应在确保现场安全的情况下,由经过培训的人员实施心肺复苏,并尽快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2.皮肤接触及化学灼伤
立即停止接触化学品,使伤员脱离危险区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手套及其他物品。对适宜采用清水冲洗的化学品,应立即使用流动清水持续冲洗污染部位。具体冲洗方法和时间应根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医疗专业指导确定。
对遇水可能发生剧烈反应、产生大量热量或具有其他特殊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应执行相应的专用应急处置措施,不得盲目采用普通水洗方式。不得擅自使用酸、碱或其他化学试剂对皮肤进行中和处理,不得涂抹未经医疗指导使用的药品。
3.眼部接触
化学品进入眼睛后,应立即停止实验。
对适宜水洗的化学品,应迅速使用洗眼器或大量清洁流动水冲洗眼部,一般至少持续15分钟,并尽快就医。冲洗过程中应避免污染另一只眼睛,不得揉搓眼部或擅自使用化学试剂中和。
对具有特殊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应结合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医疗专业指导实施急救。
4.误食或误服
立即停止实验,迅速拨打120,并说明误食化学品名称、浓度、估计摄入量及事故发生时间。不得擅自催吐、洗胃或使用其他化学试剂进行中和处理。保留化学品包装、标签及安全技术说明书,为医疗救治提供必要信息。
上述人员暴露急救措施依据化学品接触的一般急救原则制定;具体处置必须结合实际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能以通用预案代替特定化学品的急救要求。
第十五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事故
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疑似非法流失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1.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及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内部核查、逐级审批等理由延误报警。
2.立即停止相关化学品的领取、发放和使用,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
3.由实验室负责人组织管理人员核对危险化学品台账、领用记录、库存数量及相关管理记录,初步查明异常情况。
4.妥善保存相关监控录像、门禁记录、化学品领用登记、采购记录及其他可能涉及事故的信息。
5.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不得隐瞒、谎报事故情况,不得擅自销毁、修改相关台账及监控资料。
6.对其他在库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同步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储存设施、门禁系统和管理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
7.事故调查结束后,应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领取、使用及流向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四条,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管制类化学品发生丢失、被盗等情况时,应依法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依照其专项管理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废液及废弃物泄漏事故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废液、废弃试剂或其他危险废物在收集、暂存和转移过程中发生泄漏时:
1.立即停止相关操作,组织无关人员撤离泄漏区域。
2.根据废液及废弃物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现场隔离和警戒措施。
3.严禁将不同性质、可能发生危险反应的废液混合收集,不得擅自将泄漏物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收集设施。
4.对具有易燃、强氧化性、剧毒、腐蚀性或其他特殊危险特性的废液,应按照相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危险废物管理要求采取处置措施。
5.对泄漏量较大、化学品成分不明、存在危险反应或人员暴露风险的情况,应立即撤离并请求专业救援。
6.泄漏物及受污染的材料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分类收集,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7.处置结束后,应核对相关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和流向,补充完善危险废物及化学品管理记录。
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后续处置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
发生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涉及人员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泄漏及其他严重情况时,应立即拨打119、120等紧急救援电话。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时,应依法立即向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学院及学校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法定职责分工,依法向当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事故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八条 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涉及实验室;
2.危险化学品名称、类别、数量及主要危险特性;
3.事故类型、发展情况及可能影响范围;
4.人员伤亡、中毒及环境污染情况;
5.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6.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后续处置
1.事故得到控制后,应根据有关要求保护事故现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2.对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及污染物,应根据其危险特性实施安全收集、分类储存和规范处置。
3.对存在残留污染的实验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环境检测、污染清除和安全评估。
4.事故发生实验室应及时排查事故原因,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5.未经安全检查和整改验收确认,不得擅自恢复相关实验活动。
第六章 日常预防与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采购及使用管理
1.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采购前,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根据不同化学品的管制类别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
2.严禁未经审批私自购买、储存、转让或使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3.严禁通过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4.严格按照实验实际需求采购,控制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
5.实验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二十一条 加强分类储存及安全防范
1.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储存场所,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2.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3.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其他类别易制毒化学品应落实相应的防盗、储存及登记要求。
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要求设置专用储存设施,落实防盗措施及相应的双人双锁管理要求。
5.爆炸品应单独隔离、限量储存,其使用、储存及处置应符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6.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危险特性分类储存,严禁将相互禁忌的化学品混放。
7.定期检查储存场所的防盗设施、监控报警设施、通风设施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发现异常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落实台账管理及定期盘点
1.建立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专项管理台账,准确记录化学品名称、规格、数量、采购日期、存放位置、领用人员、使用量、剩余量及废弃处置情况。
2.对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账物相符、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溯。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领取、发放、使用及归还登记制度。
4.定期核对库存数量,发现账物不符、数量异常或储存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并开展核查。
5.对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资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分类保存。
6.对超过保存期限但仍涉及未结事故、调查或其他法定保存要求的资料,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三条 加强应急物资配置
实验室应根据所使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和风险评估结果,配置必要的应急物资。
主要包括适宜的灭火器材、防化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面罩、防化服、洗眼器、紧急喷淋装置、泄漏应急收集用品及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涉及挥发性有毒物质、可燃气体或其他具有特殊危险特性的化学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监测报警和通风设施。应急物资应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完善应急培训和演练
1.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及事故应急处置纳入学院实验室安全培训。
2.实验人员应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特性及相应的应急处置要求。
3.实验室应结合实际风险,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泄漏、人员中毒、火灾、丢失被盗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4.对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高风险危险源的实验室,应开展针对性的事故风险评估和专项应急培训。
5.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措施,保存培训、演练及整改记录。
以上日常预防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有关储存安全、使用安全和应急准备的规定,以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6年)》制定。
第七章 应急联系电话
校园建设与安全保卫部:027-87282105
校医院:027-87287330
学院安全领导小组:027-87282091
公安报警:110
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由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动物医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安全管理要求及学院实验室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结合实际使用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储存数量及实验条件,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爆炸品的实验室,应同时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管制规定和学校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