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摘录)
农校[2005]143号
(2005年8月2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三章 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携带学生证等考试规定证件参加考试;未按考号牌对号就座或擅自调换座位;携带手机、小灵通等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使用计算存储工具或相互借用文具;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有上述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传接纸条或答卷;偷看他人试卷、答卷;把试卷、答卷或有考试信息的草稿纸移出自己考桌区域,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考试开始后,在课桌内、座位旁仍存放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在桌面、身体或考试其他用品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利用各类隐蔽手段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强制性索拿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或将他人的试卷、答卷姓名、学号等信息篡改为自己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